对于购房合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通常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赔偿。
由于该违约金金额系在签订合同时由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商定的,其数额往往无法精确地对应实际产生的损失。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存在差距,违约方仍需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仅当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显著违背公平原则时,始得主张进行调整或增加。
如有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适度调减,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之三分之一作为衡量尺度予以适当削减;
反之,若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遭受损失为由请求适度增加,其所提出的增值幅度应当以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准。
在合同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以及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将有以下几个标准用以确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
首先,如涉及拖欠款项,则按照未偿还购房款总金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换算。
其次,如因逾期交房引发纠纷,则参考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是有资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本地区同类型房屋租金水平来设定违约金金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