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雇主在决定结束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额将按照该员工在所任职企业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
然而,当员工为六个月以上而不足一年的工作年限时,其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会视作一年计算;
反之,如若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话,则仅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倘若由于雇主蓄意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原因,导致员工遭受工资损失、工伤、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等情况发生的话,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外,雇主还须支付额外的赔偿费用。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雇主施加罚款和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