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是否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必要因素:
1.主观要素:
即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存在故意行为;
2.主体要素:
作为本罪的实施者,应为肩负着解救被绑架的女性这一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
3.客体要素:
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诚实信用;
4.客观要素:
具体体现为不履行解救被绑架女性以及亲属提出的请求,或对其他民众的举报置之不理,且未采取任何解救措施的行为。《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