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所谓“寻衅滋事”,乃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毫无缘由地挑起事端,进行吵闹扰乱,以及无凭据地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或伤口打击,肆意制造冲突,行径恶劣,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该罪名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为没有任何原因而故意引发争执,煽动群众参与混乱,胡搅蛮缠,恶意伤人等不道德的行为,以及无理由地对毫无关系的人进行攻击或造成人身损害,毫无顾忌地挑战法律威严,横行霸道,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等等藐视司法公正之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