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约制订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以及环境保护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民商事行为参与者在进行各个方面的民事活动时,他们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应该一视同仁且不可偏颇;
自愿原则则是指参与者应该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并维护契约本身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依照纯粹自愿的意念来设定、更改乃至消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所有的法律规定皆应被严格遵照执行。《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