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的老式住宅在被移除后,其所属的宅基地将归属至村集体。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无论是位于农村地区的自留山、自留地亦或住房基地,均明确划归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此,无论是否涉及到当事人的居所拆除事宜,宅基地的所有权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原则。
然而,农民在此基础上依法拥有使用权和资格权。
对于宅基地的申领条件,以下是具体条款:
1.随着家庭人口增加,因子女婚姻等因素导致需进行分户处理且缺乏足够宅基地的;
2.有外地人口迁入本地并最终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尚未获得相应宅基地的;
3.应对自然灾害发生或应对防御、实施村庄与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而需要拆迁的。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城市市区内的土地性质完全属于国有。
而在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中,除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他皆为农民集体所有。
其中,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范畴之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