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合同形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既有正式的书面文件形式,亦可采用简单明了的口头合同。
尤其涉及到个人作为定作人的情况,大多倾向于选择口头合同订立方式。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属于特定类型的要式合同,必须依照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其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操作步骤也有所差异。
一般的承揽合同在订立环节只需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共识便可顺利达成合同协议。
相比之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经常需要历经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并且遵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招投标行为的依法监督。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颇为显著的差别。《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