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讲述的主题是关于契约的设立及其有效性的问题。
在现实世界中,当事人往往会选择采取书面形式来正式确认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到签署和盖章阶段。
当所有当事方逐一签好名,盖上公章,或者留下印记的那一刻,主合同就已正式确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其已经有效地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重要质素:
首先,当事人需要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普通人,被告知合同双方的自然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设定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换句话说,参与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充足的意识和理解力去承担自己的所作所为。
至于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样的合同主体,他们的行为能力并不相等。
只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过登记核准后在所注册的业务领域进行经济活动,他们签署的合同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保持真实的意思表达至关重要。
在各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直都是其生效的先决条件。
倘若合同的当事人未能做到这点,例如通过欺骗、压迫等不良手段达成协议,或者在威胁之下签署合同,甚至是从违法行为中牟利,这些行为都会使得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规范。
合同的实施和目的不应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而即便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时候,也绝对不能违反国家一贯以来的相关禁令。
另外,合同内容也不宜对其他人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更不可危害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