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力待定合同成立之后,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获得相关方的追认。
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该合同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足,使得其效力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有待于合同权利及义务的承载者实施追认操作。
如果追认为真,则该合同将转化为有效,必须执行;
若未获得追认,那么该合同将认定为无效,从签订之日起就不能得到履行。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
第一,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效力,但是尚未产生实际的效果效力;
第二,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仍有可能通过修正来完善;
第三,必须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与附期限、附条件以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分。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其次,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最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依据此标准,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别: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二是从无权代理人处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的出现,主要源于相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订约资格或处分能力等因素。
如果赋予相关权利人承认权,让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判断选择承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拒绝承认合同的无效性,通常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将此类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无疑是符合权利人的意愿和利益需求的。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除了可以签订一些与他们年龄相适应且涉及日常生活琐碎事务的合同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都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除了微小日常生活事务方面的合同之外,其余合同都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认可方可生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