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合同得以完全履行后,债权人的权利将会被彻底消除,而作为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此,保证合同亦无需再被执行。
其次,任何涉及到借贷行为的,均应首先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毫无疑问地将成为整个借款关系中的主导性合同,若该借贷业务中存在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则必须同时订立,它将被视为主债权合同的附属或从属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