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过程中,当事双方可自由选择对被拆迁方房屋以货币形式进行赔偿,或者通过等额产权房屋进行置换的方式作为替代方案。
(2)对于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的金额计算方法大致如下:
首先,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和重建及更新后的可使用年限初始值的乘积,将其折合成新的市场价格;
其次,依据同一区域内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英尺土地所附属的基本地役权价值以及相应的价格补助,两者相加得到补偿总额;
最后,用以上两项结果相乘,便得到了所需要的货币补偿金额。
(3)如果对被拆迁房屋采用重置法进行评估,那么按照重置成本单价以及重新建设后的新房价这些因素来计算。
具体来说,应由拟征收土地的相关单位委派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上述内容进行权威评估。
此外,关于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英尺土地所附属地役权价值以及相应的价格补助,则需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形,结合市场规则与需求,拟定出合理且公允的基价和相应的价格补贴标准,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