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及安置的详尽措施应该由国务院负责定制。
在依据国务院所规定的实施办法之上,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措施的具体标准尺度。
在土地被征收后,需按原先土地的使用性质来支付付出补偿;
而对于土地上的耕种材料,如农作物等,应进行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青苗由于征收带来的损失也应当做出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总额不得超出在土地区域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生产收益平年年均值的30倍。
征地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价值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福利支持、农民村民住房的补偿,以及其他附着于地面的建筑与植被的补偿。
在住房保障部分,对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内的被征地农民,我们会为他们提供本国土地上的合法居住房,若不能提供合适房屋,那么就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形式的补偿;
至于城市规划区域之外的农民,他们有机会申请获得新的住房用地,并且按照新房屋建设所需成本来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