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所有权亦被称为房屋产权,它本质上是房屋所有者对其所有房产享有绝对专属及排他的支配权。
该项权益赋予了房屋所有者不受任何干扰与限制的权利,可自由地对自己所有的房产行使占用、使用以及获取收益和处置等行为。
其次,土地使用权则是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等各类主体,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遵循法定程序或依据契约约定,便可依法享有对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力。
同时,土地也包含了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以及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内。《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