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乃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构建之劳动关系的书面明证,用以明确各方在该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须履行的义务。
在签订及调整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方针,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则不被允许。
对于订立完备的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应涵盖如下要素:
第一,需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应清晰备注劳动者个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备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再次,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
然后,对于工作内容和执行地点进行详细说明;
接着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随后要求载入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最后,还务必涉及到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相关问题。
除以上述列举出的必备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约定试用期条款、职业培训条款、保密条款、补充保险待遇条款以及福利待遇条款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