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第一是占有权;
其次则是使用权;
紧接着是收益权以及最后的处分权。
房屋所有权者具备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行使各种积极性行为的权力,并能向应负义务之人提出法律要求付款的权利,若对方未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他/她也可以寻求国家的帮助和支持,以求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