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使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带来现实风险;
再者,如果当事人因患上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哺乳期而导致无法实施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为,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在羁押期期满案件仍未审结之时,也应考虑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