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公司在进行裁员决策时并无须事先提前一个月对员工发出通告,唯需遵循特定的法定步骤和流程便能实现有效裁员;
因此,若有公司决定实施裁员计划,只需提前三十天将此情况告知工会或公众,在倾听他们的反馈意见之后;
经过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上报相应的裁减方案以及执行结果,这样便可顺利实施裁员行动了。
在此状况下,公司应对受裁减之员工依据其在企业中所积累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回报,即每位员工每拥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就应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员工,则将其工作年限按一年计算;
若员工工作尚不足六个月,那么公司仅需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然而,若公司实施裁员行动未能遵守上述合法步骤,那将被视为非法裁员行为,需要向受到影响的员工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