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事宜须受诉讼时效之约束,且该时效为三年。
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此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期自当事人知悉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应付债务之源起算。
若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亦依此特殊规定办。
然而,自权益受损害之际起,逾越二十年者,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权益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保护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