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合同签署的条款,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或劳动环境;
(二)雇主未能及时且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三)雇主未能依法履行其义务,为员工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在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五)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7)如果雇主采取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员工进行工作,或者雇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强制员工进行危险作业,那么员工可以立即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提前通知雇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