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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确权之诉

对于已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确权之诉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4-16 10:20:05 已帮助12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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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确权之诉
拆迁而毁损的房产已然失去其原貌以及使用价值,在此情况下,申请司法确权的诉讼行为将不再可行。
确权诉讼通常指向请求法院对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判断与裁决。
若法院针对房产确权诉讼做出了定性判决,判定某位民事主体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权利理应有实质性的存在,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应当能够对此房产行使占有、使用、获益乃至处置的全然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若原本存在的权利在法院的判决宣布之时已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那么,该权利主体原本对于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则在法律层面上仅仅是一种历史事实罢了。
而奥,法院关于确权诉讼的判决内容,之所主张的应当是权利本身,而非事实。
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获得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应审批文书;
其次,取得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许可证书;
再次,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
紧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针对每个为拆迁户准备的拆迁方案;
随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过程中的费用专项账户;
接下来,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获取拆迁许可证明;
再者,公开发布拆迁通知;
之后便是启动拆迁冻结;
以及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协议;
同时,向各个受补偿方发放并确保他们收到应得的补偿款项;
最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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