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几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引发的纷争问题,属于此类范畴。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务,同样不在受理之列。
3.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属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范围。
4.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时间限制,那么也将被免于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