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详细租赁时限安排,应遵照租赁合约中的明确条款执行,然而,租赁期限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同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大年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耕地的租赁期限规定为三十年;
草原的租赁期则被设定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而对于林地而言,其租赁期限则根据种类而有所差异,一般的林地租赁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但若涉及到某些特殊林木种植的林地租赁,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该等林地的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