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改房的征收及相关问题,所对应的主要责任方及对象即为拆建单位。
拆建单位需按照法定标准,向被拆迁房的所有权主体或者使用权持有人给予各类补偿款项。
一般而言,这些补偿资金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将参照被拆迁房屋的架构及折旧度等因素,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主要被用来补偿被拆迁房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种种不便,这笔费用的多少会依据临时居住的条件而定,并且将根据被拆迁房住户的人数,每月予以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摒弃某些权利,例如愿意搬迁至郊区,甚至是不希望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椎均应由所在地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综合确定,对于所有涉及的拆建单位都应该认真遵循,不得私自更改上述标准。
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以及准确金额均需经过市、县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才能明确下来,具体的方案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质需求来制定;
2、在土地被完全征用之前的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即每年产出的价值)也需要得到确认;
3.如果在按规定缴纳了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之后,仍然无法保证需要妥善安置的农民能够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平的话,那么就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