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代理人与交易对方恶意勾结,其所代表的代理行为将失去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代理人与交易对方之间存在不正当合作行为,造成了托付方的实质性经济损失,被托付方有权向代理人及交易对方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代理人与交易对方之间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所代表的某些法律行为可能将得不到认可,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