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广告是否能纳入购房协议内容范畴,这主要取决于广告中所包含的具体描述与约定措施。
若广告中的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相关阐述与承诺能够做到具体明确;
且对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以及房价的最终敲定产生显著影响,则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行为。
哪怕该阐述与承诺未能详尽地载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文本之中,也仍应将其视为重要合同条款,若一方当事人有违,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