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下,物权乃是针对特定标的物所享有的主导性权利,这其中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三大类别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居住权实际上是由建筑物的所有者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然而,居住权作为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另一种物权类型,并不存在任何优先级的问题。
换言之,随着居住权人充分行使其居住权,并不会对所有权人的相应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侵犯或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