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房屋转租所签订的协议被判定为无效。
这种类型的租赁屋由政府提供宏观政策支持并限定其建筑规格及租金区间,面向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包括中低收入在内的城镇居民,以及初次进入工作岗位且未拥有自建住房的年轻职工,以及在城市内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设立的社会福利型住房。
当租户擅自进行转租行为时,公共租赁房屋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