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针对拆迁行为,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多种形式的补偿方案,包括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以及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以上所述,是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拆迁补偿方法。
通常而言,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置工作时,所涉及到的拆迁款会在3个月内发放完毕。
而拆建单位则需要按照特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当前的使用者提供各类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主要包含有以下三类:
1. 房屋补偿款:
用来补偿因拆迁而导致业主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笔款项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特点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等级,并以每平米铺设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2. 储备周转补偿款项:
用以解决被拆迁房屋住户暂时居住环境恶化或者自行寻找新居的难题,这部分补偿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月的方式给予补贴。
3. 激励性质的补偿款:
旨在引导与鼓舞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放弃某些特定权益,例如自觉迁至郊区或者不再坚持要求拆迁单位提供住房安置。
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标准,房方式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内容与细节,都应当由当地的行政机关根据该地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划分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