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有当事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之时,应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渠道加以解决;
若经充分探讨和磋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裁定。
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三十天内,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