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准数×服务年限。在这里所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和“基数”,其含义均系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内,劳动者作为被雇佣方所获得的所有薪资报酬的平均值。而这个平均工资不仅涵盖了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所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包含了其他因业务活动而产生的非固定性收益。另外,关于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时,遵循的原则是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服务期限,将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若仅服务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