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犯罪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它系国家法律严惩贪污受贿分子的一种特殊的身份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且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玩忽职守,不作为或是作为不当等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最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