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当女方为了孝敬双亲而出资购房时,如果所购置的不动产是由男女双方家庭共同资助,且最终将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时,该不动产可以被判断为是由双方家庭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在这之前就已经明确做出了其他的约定。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不动产还可视作仅是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不动产应被视为是属于夫妻中该子女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