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国庆假期之时,若学校未能给予学生七天的休假的权益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在国庆这一特殊的节日里,倘若学校仍然安排学生继续在校学习而不让其享受假期,就必须对参与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加班薪酬补偿;反之,假如学校在让教职人员承担正常授课后仍未提供合理的加班报酬,那么该校的做法无疑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