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所作的决议感到不满时,您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之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如认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施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且争议事由成立,则可自由择一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首先,可直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其次,若对该部门本级政府的处理结果仍存疑虑,亦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