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所提供的援助主要包括:(1)家庭暴力受害者拥有权力提出请求,地方政府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从业机构应当负责进行调解处理;(2)若家庭暴力状况正在发生,被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地方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施暴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应积极地给予劝阻和引导;(3)当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法提出请求后,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违法施暴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4)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方也可以将对方的家庭暴力行径视为判定双方情感实质上已经破裂的合法证据,从而据此提出离婚请求。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决施暴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针对已经严重到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诉讼。而地方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地公诉处理此案。此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诉的过程中,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施暴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弥补其遭受的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