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交付房产。
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合约时,明确排定了交付房产的具体日期,然而住宅交付入住的法定告知却始终未曾接获。
2.合同失效。
导致合同丧失效力的情形大多源自于开发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备,依照法规规定,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合规许可证方能进行楼宇建设以及房产销售业务。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方面出现残缺,便意味着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此时与其交易的买家所签署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3.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设计规划。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约条款中,通常都会规范开发商在更改设计前,需获得购房者的明确批准。
若是开发商在此方面违反规定,即构成违约,买方有权利选择退房。
当出现开发商在购房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同意便擅自变动住房户型、朝向及面积等相关设计内容的情况,购房者可根据合约条款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出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三。
5.房屋质量不符合入住标准并对居住产生实质性影响。
6.法律明文规定的其它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