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兄弟姐妹应该由其父母进行照顾抚养,如此便能够避免他们之间产生扶助和被扶助的法律责任。然而,当哥哥或者姐姐具有足够的经济承受压力的能力时,他们对于已经去世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际提供父母抚养义务的年幼弟弟妹妹,则承担起了抚养的法律责任。而且,如果由他们亲自抚养成长起来的有独立经济负担能力的弟弟妹妹们,对于没有工作能力且缺少生活来源的哥哥或者姐姐来说,他们也需要负起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