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认购协议的订金能否被追回,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具体区分:
首先,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商品房开发企业尚未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一份认购协议便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其打算收取的订金必须原额退还给买方;
其次,若买受人并未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署正式合同,便构成了买受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届时订金将会不予退还,卖方可选择在法定时限内将确认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如此便导致无法顺利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也应当视为卖房者自身的违约行为,他们有责任向买方支付两倍于所收订金的赔偿金额;
最后,若双方均在约定好的时限范围之内顺利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买受人在正式履行合同时,所支付的订金可以转化为房屋价款或者直接予以返还。
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一方违约的现象时,将适用“订金不予返还”甚至是“双倍返还订金”的标准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