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示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我们认为出借人应当对其与借款人之间确实存在的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出借方必须对自己已经完成了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行为作出证明。
而借款人方面则需要针对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了所有贷款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仅仅依靠单方面持有借条并不能贸然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