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约过期且并无续签,然而双方仍继续依约行事,若此份合约为劳资合同范畴,应当被视为双方已再度缔结了劳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应于一个月之内共同签署书面劳动力合同以保持法律效力;
而若此份合约并非劳资合同,则当事人之间可另行商定相关事宜,遵守其所约定的义务与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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