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头遗嘱的效能认定,其主要的法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在正常情况下还是在紧急关头制定的口头遗嘱均须如此。
同时,这种口头遗嘱需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处在意识不清或思维混乱的状态中所形成的誓言。
其次,必须是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产生的,何为紧急情况?这是指由于遗嘱人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或身处战乱之中,他们的性命甚至会在任何时刻遭受致命威胁或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所以不得不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来设定遗嘱内容,而无法选择或者无力选用其他种类的遗嘱样式。
然后,实现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最后,遗嘱中所涉及的受益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选。
口头遗嘱虽然仍属于遗嘱的范畴之一,但它的受益者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展开遗嘱继承,对于超过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任何有效的遗嘱必须保证内容合法,不仅在形式上需要满足相关规定,更要确保遗嘱继承所指向的遗产合法合规,应归属遗嘱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超出遗嘱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则属于无权处理的财产,其继承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