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物品进行反复抵押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致的剖析,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相关规定,抵押人生前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应当与抵押物本身价值相匹配,即指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其抵押物所能体现的价值。
在完成财产抵押手续之后,如果该财产的现值超过了所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仍然可以进行新的抵押,但是新的抵押金额也同样不能超过剩余部分的价值上限。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以书面形式签订约定来实现对某一财产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并不涉及财产的实际转移占有,而仅仅是用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手段。
当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则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将该抵押物予以折价或通过依法出售、拍卖此财产以获取更多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具体而言,抵押即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确立该抵押财产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仅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
若此时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便可依法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包括将之折价或以市场价格进行公开拍卖以获取优先偿还权利。
以下几种情形,债务人或第三人均有权力将特定财产设定为抵押物:
首先是各类建筑与其他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人造设施;
其次是指土地使用权属;
紧随其后的是海域使用权TR好运TR;
此外还包括诸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最终的产品等;
同时,正在建造中的各类建筑物、船只以及飞机等均属于可供抵押的范畴;
再者,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也是可以进入抵押物目录的;
最后,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其他任何符合条件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可供抵押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