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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营损失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经营损失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4-01 10:10:04 已帮助19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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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营损失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拥有合法营利性店面房产的商户,在面临拆迁时,他们有权受到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性经济损失补偿、设备搬迁及损毁补偿等诸多项目的补偿待遇。
其次,原则上讲,只要广大商户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关必要的法律手续(如营业执照等),处于拆迁进程中的他们理应获得对应的补偿权益。
再者,依据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基准,对实际经营主体的经营损失给予实质性的补偿也是应有之义。
伴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的日益加速,对于农村区域的土地征用情况愈发普遍,在此背景下,如何确定农村土地补偿的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由于农村土地所具有的多样化特点,因此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针对征用土地后需要迁离铁道、公路、高压输电线、通信线以及广播线路等具体情况,应当与相关各方进行深入磋商,并合理编制投资预算,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提交审批。
对于因征收房产而导致的生产停滞以及营业损失的补偿,则主要参考被征收房产前所创造出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持续时间等因素加以决定。
关于此项补偿办法的细节,由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既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还存在混合运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的可能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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