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免责协议后,其有效性通常是受到认可的。
一般而言,只要各相关方在诚挚且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签订免责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它将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免责条款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由于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对方财务受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则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或支持。
为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免责协议的有效性,具体包括:
首先,签署免责协议的各相关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们之间的协商过程必须是自愿、诚实而且真实的;
其次,免责协议的内容不能针对任何人身和财产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或损失,也不应包含任何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条款;
最后,免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