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管合同的约定,寄存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
当保管期限届满之际,有权取回所寄托之保管物;
对于没有设定明确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依据自身需求,随时取回所寄托之保管物。
此外,寄存人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利——索赔权。
这意味着,若在保管期间内,由于保管人的过失导致寄托物品受到损坏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寄存人将有权利请求保管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