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除了在先前保持或提升了劳动合同既定条件而劳动者却未同意续签这种情况之外,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届满时并且该合同无法续展,雇主理应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进一步阐述,即当雇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行将期满时,若雇佣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劳动者能够接受工资降低的话,那么这一份劳动合同将会继续执行下去。
如果劳动者不能够接,受这样的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决定终止这份劳动合同,同时雇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按照劳动者在当前工作岗位中所累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
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到1年,则应按照1年的标准进行核算;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低于6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