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家庭暴力之际,受害者可向其常年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施暴人常年居住地及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书面申请无法完成,则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对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规定:
首先,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径;
其次,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骚扰、跟踪、接触等不当手段及其与之有关联的近亲;
再者,坚决要求被申请人迁离申请人的居处;
最后,还可采取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