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采取何种形式在实践中订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可触碰的媒介,也涵盖了现如今借助科技手段形成的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固化所载内容的新型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而被广泛应用,且能够以有形的方式展现和存储所包含信息,并且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进行便捷查询和访问的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形式的数据电文,同样可以纳入我们所定义的书面形式范畴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