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面临的征地补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建议您首先前去所在区域内县级政府寻求反馈,如若仍无法获得预期答复,可考虑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问题反映。
其次,对于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合理性或违法性的人群来说,亦可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此类司法途径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无异,但需特别关注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具备相关性和充分性,案情辩论供参考,由法院基于有力证据作出公正裁决。
而倘若您个人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却从未实际拥有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纠纷时,请务必首先尝试寻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解决。
当然,若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就分配给您的土地补偿费金额产生异议,试图提出民事诉讼,我们在此说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反之,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相关权益人若是对征地补偿及安置措施有任何疑义或者意愿参加听证会,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负责相关事务的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