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发生纠纷时,作为雇主的贵公司应就以下诸项情况负担起举证的责任:
首先是由于贵公司发布的解雇令、解散员工队伍、终止劳资合同关系或降低劳动薪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期限的相关决策引发的争端;
其次是工资支付的凭据或记录,包括职工工资发放的文件名册,以及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凭证,还有劳动者本人所填的贵司招聘注册表及报名表格等涉及招募记录的资料以及考勤记录等相关凭证,均需由贵公司肩负起举证责任;
此外,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的或者由贵公司保管并管理的与仲裁申请相关的其他证据方面,贵公司仍应对这些证据负责进行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